“洗白”贪污所得,被判两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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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洗白”贪污所得,被判两罪

本报讯(记者雒呈瑞 通讯员马胜伟)利用负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每月薪酬核算的职务便利,采用虚列人员、虚增薪酬项目等方式提高报账额度,并利用下属洗白钱款,套取单位公款共计4500余万元。近日,经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以贪污罪、洗钱罪数罪并罚,判处纪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460万元。

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,纪某在某航空公司综合办公室担任副经理,工作内容之一是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每月的薪酬核算。纪某每月会给外包公司发送两份工资表,第一份工资表是总表,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明细、五险一金等内容;第二份工资表则为工资应发额、奖励、考核、打卡金额等内容。在此过程中,外包公司以第一份工资表上的金额开具发票,从航空公司领钱后,再按照第二份工资表上的金额实际发放工资。

纪某在第一份工资表中虚增、虚列劳务人员,外包公司从航空公司领取总款后,再将虚增、虚列人员的工资转给纪某。通过这一方式,纪某套取单位公款共计4500余万元。

今年3月,公司另一员工接手了纪某的工作,在核算当月外包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时发现,发票金额与实际发出金额之间竟差了近110万元,纪某虚增、虚列人员薪酬的“猫腻”由此被发现。

该案移送至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,办案检察官发现,为了洗白贪污所得,纪某没有让外包公司直接将钱打给自己,而是以帮助走账的名义,安排自己多个下属在某支付平台注册个人账号、关联个人银行账户。然后,纪某让外包公司将薪酬发放之后的结余打入其指定的人员账户,纪某再让这些人员将钱款转到自己的账户,从而完成贪污所得“由黑转白”的过程。

办案检察官介绍,根据刑法修正案(十一),“自洗钱”行为构成洗钱罪,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,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,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。“纪某的这一‘自己犯罪自己清洗’的洗白过程,已经构成了洗钱罪,应当与上游犯罪即贪污罪数罪并罚,因此我们以贪污罪和洗钱罪对该案提起公诉。” 【编辑:王禹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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